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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國的得克薩斯州,假如您違反交規(guī)致人死亡,每個禮拜天,司機必須向以被自己致死人名字命名的基金會捐贈10美元,直到10年的懺悔期滿為止;每當碰到被撞死者的祭日,司機必須購買鮮花到死者的墓前,懺悔自己的罪孽;在10年懲戒期內的每個月,司機必須抽一天時間,站在自己酗酒的酒吧前,手舉一塊寫著“我因酒后駕車,不幸撞死人”的牌子,向過往司機們現身說法:切勿酒后駕車;司機還必須在車禍現場安置十字架和星狀紀念物,在10年懲戒期內的每個季度,來此幫助交通警察疏導交通一天。這樣的交通規(guī)則聽上去是不是很奇葩,但從其內容上來看,不得不讓人感嘆國外治理交通的辦法比國內更有一套。
近來發(fā)現國內一些死機在美國開車常出現違章被交警處罰的經驗,到底美國人是如何經管交通?在美國開車與有什么區(qū)別?
國內城市幾乎是無處不在的攝像頭,又名電子警察。它讓駕駛者培養(yǎng)成開車時留意道路設施的習慣——尤其是過橋底、路牌的鐵梁時,熟練的司機都會下意識地留意有沒有類似攝像頭的物體存在。
電子警察有分兩類,一類是光明正大的,要么聳立在當眼處,要么會提前出示告示牌,告知前方有測速或違章拍攝設備。還有一類則是隱蔽的,顯然是為了抓人于冷不防之間。前者算是比較“有人性”,主要目的是震懾和提醒,防患于未然。后者則相當令人惡心,純屬裝陷阱抓“獵物”。
再看美國,基本沒有電子警察,而是靠巡邏的警車來執(zhí)勤。有種說法,美國基本確保每20分鐘就能見到一輛警車,讓民眾感覺到警察的存在。這個情況隨各州市經濟狀況分歧而有別,例如已經破產的底特律,據說警察就比原來“罕見”許多。
雖然神出鬼沒,但美國巡邏警車有一點好:有法必依,違法必究。換句話說吧,人家警車上路,就是在聚精會神干活兒,假如您在它眼皮底下或者勢力范圍內(例如雷達的范圍內)違法,或者有違法的嫌疑,警車毫無例外會把您攔下。
曾經聽一個導游朋友說過這樣一個經歷:當時他深夜里開車,見一路沒車,就在限速40mph的鄉(xiāng)間小路上開到了70mph。一個拐彎后,前方遠遠出現一臺車,他跟上去才發(fā)現不好!是一臺沒有亮警燈的警車。尾隨警車大概2分鐘后,覺得警車開得太慢,就超了車。一超過去,警車馬上亮起警燈,這是示意停車的信號,朋友馬上靠邊停車。警察上來就說,您剛才跟上我后方的時候超速了,超了**(原來警車是前后都裝有測速雷達的)。這位朋友施展了人特有的機智——在警車示意停車時,他趕緊讓同車副駕駛從手套箱里掏出一本地圖冊,然后拿著地圖對警察叔叔說:實在不好意思,我們迷路了,開了幾十公里見不著一臺車,好不容易見到一臺車,趕緊追上來問路……警察覺得這個理由還靠譜,一番教育后,就放了我這位朋友一馬。
國內的電子警察,自然是沒有這種情可講的。國內巡邏的警車也很少會對發(fā)生在其眼皮底下的輕微違章(例如壓線、輕微超速之類)采取行動。感覺路上跑的警車,只是警察帶著任務出警的代步工具……
其實國內也有城市玩過“隱形戰(zhàn)車”——即采用不掛警牌的“平民車”上路去抓違章,主要方式也不是現場截停,而是靠“偷拍”。這個做法表面說是為了讓大家自覺守法——要知道“看不到警察(以及不在電子警察的范圍內)都有可能被罰”。但實際上,它的執(zhí)法原理和那些隱秘的電子攝像頭一樣,不是為了提示守法,而是為了增加逮到“獵物”的幾率。
其實,人都是需要督促的,用何種方式督促決定了被督促者的心情如何,其行為習慣如何。相比之下,我還是比較喜歡美國那種“小心警察隨時出現”,“有警察在一切違章無所遁形”的做法,一來能夠促進自覺性,二來也樹立了警察的權威。當然,其前提是警察執(zhí)法的效率也得受到有效的督促。